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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逃税的“阴阳合同”是否触碰法律底线?【必一运动·(B-sports)】

时间:2024-10-31    点击数:

本文摘要:简介: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产物,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涉税公众利益,合约一般来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简介: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产物,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涉税公众利益,合约一般来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影视行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就同一事项的两份或多份合约誓约,这与影视项目继续执行中情况常常多变也有必要关系,不一定就是所谓的“阴阳合约”。

当事人之间用新的合约代替原有合约,或就同一事项签定补充协议实践中很少见。2005年5月,林某甲(另案处理)出资50万元人民币,通过林某某和被告人卢某某代持股权,正式成立云浮市益和电力有限公司(以下全称“益和公司”)。2007年,益和公司通过法院拍卖会和以抵债的形式,获得原广东省云浮柴油机发电厂有限公司的四套柴油机发电机组及大约16万平方米的六幅土地。

2008年1月,根据林某甲的拒绝,卢某某、林某某将益和公司的100%股权还包括名下资产四套柴油机发电机组和约16万平方米的六幅土地,以50万元人民币出让给由林某甲掌控并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云浮天成电力研发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天成公司”)。2011年下半年,林某甲要求将天成公司有限公司的益和公司的股权、土地等资产全部出让给张某某的广东鑫拓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鑫拓公司”)。为躲避税款,林某甲多次开会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以及林某某等人召开商量如何制订与鑫拓公司签定的交易合约事宜。

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分别对交易合约明确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商定,天成公司表面上与鑫拓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合约,仅有将益和公司的股权以50万元人民币出让给鑫拓公司,而实质上是双方另外签定补充协议,由天成公司将益和公司的股权及名下大约16万平方米的土地等资产全部出让给鑫拓公司。2012年3月15日,天成公司与鑫拓公司双方签定股权转让合约,由天成公司将其有限公司的益和公司的100%股权以50元万人民币出让给鑫拓公司,该合约用作进账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当日,天成公司与鑫拓公司另外签定股权转让合约补充协议,并且将该补充协议标示为内部机密文件,誓约天成公司将益和公司名下的100%股权、大约16万平方米土地的六幅土地以及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以4280万元人民币出让给鑫拓公司。此后,张某某前后共计缴纳给林某甲和天成公司4400万元人民币(包括120万元滞纳金),天成公司仅有进账50万元人民币,其余4350万元人民币由林某甲个人缴纳,并未在天成公司账上体现,也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17年2月15日,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积极开展对天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展开检查。

经检查找到,上述由林某甲个人缴纳、并未在公司账上体现的4350万元,并未按规定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从而躲避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2017年3月17日,云浮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做出税务处置要求和税务行政处罚要求,受贿天成公司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并对该公司罚款10869431.36元。

2017年6月23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控告指控被告单位云浮天成电力研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朱某某罪逃税罪,宣判。【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指出,云浮天成电力研发有限公司在出让云浮市益和电力有限公司的股权、土地等资产过程中,为躲避税款,在林某甲的策划、指挥官及在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等人的参予下,采行愚弄、掩饰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定“阴阳合约”,将其中的4350万元资产出让收益不进账,也不申报纳税,从而躲避企业所得税10869431.36元,云浮天成电力研发有限公司的不道德已包含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

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为必要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该追究其二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2017年9月6日,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决,被告人卢某某罪逃税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罪逃税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上述罚金缩在裁决再次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交纳完。

【案例评析】“阴阳合约”合法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行愚弄、掩饰手段展开欺诈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躲避交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到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极大并且占到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如合约双方因签定阴阳合约躲避交纳税款的金额超过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标准的,一旦被找到,将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案中,该公司的不道德就是采行愚弄、掩饰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定“阴阳合约”,将其中的资产出让收益不进账,也不申报纳税,从而躲避企业所得税,不道德已包含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归属于单位犯罪,其公司必要责任人应该分担刑事责任。什么是阴阳合约 阴阳合约,是指合约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议定两份以上的内容不完全相同的合约,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现实意思回应,而是以躲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现实意思回应,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对于阴阳合约法律效力,法律从两方面来调整,一方面从维护社会公序良谓的角度来加以容许,另一方面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谓的情况下希望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现实意思交易。

最后以现实合约为依据, 在阴阳合约效力上构成了两条矛盾的规范——有全部违宪和部分违宪 1、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蓄意串通伤害国家利益的合约违宪,即全部违宪。2、为促使交易,即使现售合约上的价格条款违宪,但其他条款与现实合约不违背的仍有效地,即部分违宪。法院对阴阳合约效力的确认都是融合案情从这两条中拷量,最后确认一条,要么确认合约全部违宪,要么仅有洗钱价格条款违宪其他条款仍有效地。

1、“秽合约”有可能受到法律维护 一般因为“阴阳合约”中的“阳合约”因不反映当事人的现实意思而不再次发生效力,而“秽合约”是当事人的现实意思回应而确认为有效地合约,“秽合约”只要内容合法,某种程度受到法律维护。2、“阳合约”有可能是违宪合约 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约”实行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饰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成的“阳合约”违宪,被伪装成的“秽合约”也因内容违法而违宪。因此,对\"阴阳合约\"要慎之又慎。3、实践中阴阳合约有可能构成犯罪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定“阴阳合约”的不道德相当严重违背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办后,如果归属于一般偷税不道德,行政机关有权给与罚款、拘押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阴阳合约包含洗钱犯罪的情形 1、洗钱不道德免遭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行愚弄、掩饰手段展开欺诈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躲避交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极大并且占到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01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有第一款不道德,经税务机关依法发布命令受贿通报后,补缴应纳税款,交纳滞纳金,已不受行政处罚的,未予追究责任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躲避交纳税款接受刑事惩处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公安机关对于洗钱案件的立案行政处分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首府的刑事案件立案行政处分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躲避交纳税款,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押: 纳税人采行愚弄、掩饰手段展开欺诈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躲避交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到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发布命令受贿通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交纳滞纳金或者不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5年内因躲避交纳税款接受刑事惩处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与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躲避交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到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采行愚弄、掩饰手段,不缴或者较少缴纳已扣、已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行补缴应纳税款、交纳滞纳金或者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行的危害社会的不道德,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该胜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被判罚金,并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分则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罪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被判罚金,并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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